僱主/傭工須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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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傭主有甚麼權利及責任?
A.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基本權利及責任載列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ID 407)內。此外,《僱傭條例》的所有規定亦適用於僱主及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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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傭工到達香港開始工作時,我必須注意些甚麼?
A.
  1. 你必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規定的款額,支付傭工來香港途中每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你亦必須向傭工發還辦理各種必要文件的費用。請參閱勞工處 -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2. 你應該向傭工解釋她的職責。這些職責必需是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3. 你必須訂定支付工資給傭工的日期。
  4. 你必須指定傭工的休息日。
  5. 你必須跟傭工協定會否在僱用期間提供膳食。如提供膳食,膳食必需是免費的。如果你不準備提供膳食,便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簽定的款額,每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
  6. 你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的規定,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如果你沒有這樣做,即屬違法,可被罰款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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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A.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 (表格ID 407) 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 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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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可否指派傭工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
A.
不可以。 僱主如指派傭工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指派傭工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屬違反《入境條例》 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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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我開始為僱主工作時,須注意甚麼?
A.
  1. 你應該出示辦理有關證件費用的收據,以便僱主發還該等費用給你。
  2. 你亦應該要求僱主解釋你的職務,及了解僱主的要求。你應擔當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內所規的家務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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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A.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 的規定,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你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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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我應該怎樣辦?
A.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已作出修訂,把『住宿及家務安排』的附錄包括在內。『住宿及家務安排』
說明住宿的標準以及由傭工擔當的家務職責的詳情。
「本網頁部份資料由香港勞工處轉載」



休息假、法定假及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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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根據《僱傭條例》 的規定,外藉家庭傭工有權享有甚麼假期?
A.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外藉家庭傭工有權享有下列假期:
1. 休息日
2. 法定假日 以及
3. 有薪年假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如僱主與傭工簽訂再次聘用合約,傭工必須在新合約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休假,費用由僱主支付。

僱主與傭工經常就假期薪酬及僱主有否給予假期的問題發生爭拗。僱主應妥為保存假期及工資記錄,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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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根據《僱傭條例》 的規定,外藉家庭傭工有權享有甚麼假期?
A.
你應在每7天期間給予傭工最少1天休息日。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期間。
休息日應由你指定,並可分為固定性和非固定性。若休息日為非固定性,你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將休息日的日期通知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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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可否要求傭工在休息日工作?
A.
不可以。除非發生不能預見的緊急事故,僱主不得要求傭工在休息日工作。你若強逼傭工在休息日工作,即屬違反《僱傭條例》 的規定。
不過,若傭工同意,你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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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傭工在休息日返回住所後,我可否要求他/她工作?
A.
你不應強迫傭工在休息日工作。不過,傭工可自願在休息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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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傭工工作多久才可享有法定假日?
A.
所有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都有權享有下列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

1. 一月一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清明節
6. 五月一日
7. 端午節
8. 中秋節翌日
9. 重陽節
10. 冬節或聖誕節 (由僱主選擇)
11. 七月一日
12. 十月一日

傭工如在法定假日之前已為僱主連續服務滿3個月,便可享有該假日的假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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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可否要求傭工在法定假日工作?
A.
可以。不過,你必須:
1. 預先給予傭工不少於48小時的通知 以及
2. 在原定假日前或後的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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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若傭工同意,我可否以額外補薪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他/她?
A.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傭工。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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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我是否必須給予傭工另外補假?
A.
須要。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你須在休息日翌日補假給傭工,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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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僱主須每年給予傭工多少天年假?
A.
傭工為同一僱主每工作滿12個月後,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
年假日數會按傭工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多14天。詳情如下:

服務年期 每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 年以上 14


例如,傭工為僱主完成第二個為期2年的合約後,便有權享有9天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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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誰決定傭工放取年假的日期?
A.
在受僱滿12個月後,傭工須於隨後的12個月內放取她有權享有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與傭工經商議後指定。僱主須最少在假期開始的14日前以書通知傭工年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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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年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A.
不是。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僱主須為傭工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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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除年假外,僱主是否須要給予傭工休假? 休假是有薪或是無薪的?
A.
若果僱主與傭工簽訂再次聘用合約,除傭工有權享有的年假外,僱主須另外給予傭工不少於 7天的休假。至於休假是否有薪,則視乎雙方就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款所簽訂的條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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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傭主前往海外時,僱主可否強逼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A.
無薪假期的安排必須獲得僱傭雙方同意。僱主不得單方面強逼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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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僱傭合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我應怎樣給予年假?
A.
當僱傭合約終止時,你須向傭工支付工資,以代替他/她每工作滿 12個月而享有,但又未曾放取的年假。此外,在任何12個月期間,如傭工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傭工有權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例如:傭工在工作滿18個月後辭職或遭解僱,而他/她未曾放取任何年假,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工資,以代替他/她首 12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即7天),並另加其餘按受僱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即7天+3.5天=10.5天工資)。

不過,如傭工在工作滿18個月後,因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他/她只有權獲得工資以代替他/她首12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即7天工資)。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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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A.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1. 傭工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以及
2. 傭工在被解僱前,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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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A.
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而他/她

1.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嚴重行為不當或裁員的原因。
2. 由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並提出辭職;
3. 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或
4. 於在職期間死亡。

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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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傭工會否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A.
不會。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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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怎樣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A.
以下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註]
註未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有關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詳細資料,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7天內,以書面要求傭工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遣散費。

**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7天內,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支付及扣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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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可否與傭工達成協議,支付較僱傭合約規定為低的工資?
A.
不可以。所有在香港的外籍家庭傭工,不論國籍,都必須最少收取僱傭合約所規定的規定最低工資。僱主如向傭工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少的月薪,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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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應該以甚麼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
A.
  1. 你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不過,你必須得到傭工的同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工資。否則,你須以現金支付工資。

  2. 你須保留支付工資的記錄,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你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津貼的收據,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工資收據的樣本刊載於附錄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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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應在何時支付工資給傭工?
A.
  1. 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
    例如,傭工是在1月5日開始工作,僱主便應該在2月5日盡快支付工資,但無論如何不可遲過該日後7天,即2月12日。
  2. 2. 如果你想更改發薪的日子,應先通知傭工,並在指定的新發薪日期清付所有尚欠的工資。
例如,傭工在1月5日開始工作。如你想把發薪日改為每月的15號,便應在1月15日後的7天內支付傭工在這日之前已賺取的10天工資(即6號至15號期間的工資),然後在2月的新發薪日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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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傭工損壞僱主的物品,僱主可否扣除工資作為賠償?僱主還可從傭工的工資中扣減那些款項?
A.
  1. 如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2.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亦可扣減傭工的工資:
    - 傭工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傭工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 工資的四分之一
    - 僱主借給傭工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傭工的書面同意 以及
    -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傭工的工資。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除缺勤而扣除的額外,不得超過僱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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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沒有依時向傭工支付工資,會有甚麼後果?
A.
僱主如果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的7天內支付工資,他
- 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傭工 以及
- 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及監禁1年。

傭工如果在工資到期支付後的1個月內仍未獲發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在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
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醫療和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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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傭工患病或受傷,我是否須要支付醫療費用?
A.
須要。當傭工患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在受僱期間或因工作所致,你都必須向
傭工提供免費的醫療,包括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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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傭工患病或受傷,我可否為傭工指定醫生?

A.
根據僱傭合約,傭工須接受任何由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你應事先與傭工達成協議,說明傭工患病或受傷時該接受哪位醫生的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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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僱工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A.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1. 傭工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2.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 以及
3. 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傭工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滿一個月便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之後受僱滿一個月可累薪病假日4 天,有薪病假日取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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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怎樣計算疾病津貼的款額?僱主須何時支付?
A.
疾病津貼的款額相等於傭工正常資的五分之四。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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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
A.
不可以。除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僱主並須向傭工支付:

1. 解僱代通知金
2. 另加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款項 以及
3. 傭工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份,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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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A.
如傭工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10星期的有薪產假:

1. 在緊接產假開始前已受僱不少於40星期
2. 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及已給僱主懷孕的通知 以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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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A.
產假薪酬相等於傭工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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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A.
  1. 不可以。除非傭工因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否則僱主由傭工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傭工。
  2.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此外,僱主須向傭工支付:
  3. - 解僱代通知金
    - 一筆相等於1 個月工資的款項 以及
    - 如傭工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傭工10星期的產假薪酬。
  4.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此外,僱主須向傭工支付:
  5. - 解僱代通知金
    - 一筆相等於1 個月工資的款項 以及
    - 如傭工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傭工10星期的產假薪酬。


終止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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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僱傭雙方可否在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A.
可以。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終止合約的信件樣本載於附錄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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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合約終止或合約期屆滿時,僱傭雙方需要做些甚麼?
A.
僱主
  1. 應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應付的款項,最好將款項存入傭工的戶口並取回收據。
  2. 必須在合約終止 7 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僱員
  1. 應與僱主結算須支付的款項,並確保收妥所有款項才簽署收據。
  2. 必須在合約終止7 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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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A.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 (表格ID 407) 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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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準備即時終止合約時,我應該考慮甚麼?
A.
1. 即時終止合約通常是由於勞資雙方意見不合而引致的。在爭吵期間,某些事情會被誇大,而任何一方均會認為有足夠理由即時終止合約或視之為終止。但這種想法往往是錯誤的。此外,在一個家的環境中,通常不會有獨立的證人,而重組導致糾紛的事件及判斷所採取的行動是否合理亦有困難。
2. 解決糾紛的最好方法是由雙方直接把問題說出來。在雙方有分歧時應盡量體諒對方及互相容忍。很多問題是不須以激烈的行動來解決的。
3. 法例只容許在特殊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如必須這樣做,應肯定有足夠理據支持,否則很可能要面對對方的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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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傭工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便辭職,僱主應怎辦?或 如僱主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便解僱傭工,傭工應怎辦?
A.
  1. 如你認為對方單方面終止合約,便應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如傭工失蹤,僱主應考慮向警方報案。
  2. 如你認為對方沒有理由在不給予通知情況下止合約,而想追討代通知金,便應盡快接觸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該辦事處會調解雙方的糾紛。
  3. 你當然亦可以放棄要求對方給予適當通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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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合約終止或屆滿時,我須要支付甚麼款項給傭工?
A.
  1. 在終止僱傭合約或合約期限屆滿時,你應支付給傭工的款項須視乎傭工的受僱期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因素而定。但是,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 (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予傭工的款項,例如回程機票和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2. 你應保存有關款項的收據。收據樣本刊載於附錄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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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A.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 的規定 ,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 你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 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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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我應該怎樣辦?
A.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免費回程機票、 膳食及交通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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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僱主是否須要向我支付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A.
是。當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僱主須免費把你送回原居地.通常僱主會給你一張包括機場稅的機票、按日計算的膳食及交通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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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合約屆滿終止後,我應給予傭工甚麼種類的機票?有固定日期的還是沒有日期限制的?
A.
僱傭合約沒有為此作出規定,僱傭雙方可自行協議。但是你應考慮給予傭工一張沒有日期限制的機票,以避免在一些不可預計的情況下,倘傭工不能使用你所提供有固定日期的機票時,而引致你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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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根據僱傭合約,僱主需支付多少天膳食及交通津貼給傭工?
A.
這將視乎由香港至傭工原取地行程所需的時間而定,但傭工必須採用最直接的路線。一般來說,如傭工是來自亞洲,1至2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已足夠。


查詢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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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僱主及傭工可向哪處尋求有關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意見或援助?
A.
你可以:
1. 致電勞工處24小時電話諮詢服務熱線 2717 1771
2. 前往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
3. 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該小冊子概述了《僱傭條例》的主要條文,並可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轄下各辦事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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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僱主和傭工對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條文有所爭議,勞工處可為他們提供甚麼服務?
A.
  1. 你若遇到有關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問題或申索,而無法自行解決,應到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
  2. 勞資關係科透過免費調解服務,協助僱主和傭工解決勞資糾紛。調解員會致力協助僱主和傭工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協議。如果未能達成和解或如當事人提出要求,調解員便會根據所申索的款額,將申索轉介至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進行仲裁。
  3. 如僱主因為破產而未能支付欠薪或其他款項,勞資關係科會轉介傭工到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和到勞工處的薪酬保障組辦理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勞工處牌照號碼:73085

印尼領事館牌照號碼:
99907.163.VII.2023

菲律賓領事館牌照號碼:
MWOHK-2023-080